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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崔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5刑初58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69年2月1日出生于呼和浩特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1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呼赛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福建购入硬中华卷烟135条,后以人民币16200元销售给云某某。2015年12月1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民警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甲拉营村将被告人崔某某抓获,当场查获伪劣中华(软)卷烟50条,价值人民币35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以认定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伪劣卷烟,经营数额价值人民币512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辩解称,135条烟是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平发种植农民合作社收青贮时用的,最后50条烟没有定价格。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福建购入硬中华卷烟135条,后以人民币16200元销售给云某某。2015年12月1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民警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甲拉营村将被告人崔某某抓获,当场查获伪劣中华(软)卷烟50条,价值人民币35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破案报告。证实案件的由来及破案情况;2、线索详情。证实案件的线索详情;3、呼和浩特市烟草专卖局先行保存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委托书。证实2015年12月1日呼和浩特市烟草专卖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从被告人崔某某处查获的50条软中华卷烟进行检验;4、鉴别检验报告。证实经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从被告人崔某某处查获软中华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5、呼和浩特市烟草局涉案物品核价表。证实查获的涉案物品中华卷烟(软)50条,单价700元,合计35000元;6、辨认笔录。证实经吉某某辨认崔某某就是2015年9月15日以李某的名义提货的人;7、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2月1日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甲拉营村抓获被告人崔某某的经过;8、说明。证实从被告人崔某某处查获的50条软中华卷烟已由呼和浩特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支队登记保存,待案件终结后集中销毁;9、工作说明。证实涉案的宅急送快运公司的物流发货单因时间较长无法找到;10、照片。证实涉案软中华卷烟外观情况;1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崔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12、被告人崔某某供述。证实被告人崔某某用李某的名义于2015年9月15日从福建购买假硬中华卷烟135条,以16200元的价格卖给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平发种植农民合作社的云某某以及从广东购买假软中华卷烟50条的事实经过;13、证人云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份其通过崔某某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平发种植农民合作社收青贮的工人以16200元的价格购买135条假硬中华卷烟的事实经过。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崔某某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伪劣卷烟,经营数额价值人民币512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崔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东晖人民陪审员苏志华人民陪审员  许俊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继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