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亚飞与魏红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飞,魏红湖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79号原告:刘亚飞,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艳,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红湖,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飞诉被告魏红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亚飞负担。审判员 朱永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正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