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刑更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220号罪犯唐公社,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00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公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6日止),民事赔偿10141.5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公社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个。本院认为,罪犯唐公社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公社准予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21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雯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