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以与被告杨某某已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杨某某已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贻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天赐附:判决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