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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新民初字第0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新民初字第02462号原告秦某某,男,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被告李某,女,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永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