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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120-山西省山阴农牧场、彭保兵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省山阴农牧场,彭保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5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山阴农牧场。住所地:山西省山阴县薛圐圙乡薛圐圙村南。法定代表人吴玉国,农牧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姚文涛,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日贤,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山阴农牧场综合部主任,住山西省X。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保兵,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X市人,山阴农牧场职工,住山东省X市X。上诉人山西省山阴农牧场、彭保兵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西省山阴农牧场的委托代理人姚文涛、吴日贤,上诉人彭保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阴县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郭洪福审判员  赵彩兰审判员  李中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