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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罪犯周国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国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356号罪犯周国辉,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江源县人,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瓦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国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大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26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0年1月8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国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兑现计记功6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5年1月获30分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周国辉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国辉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国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1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