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焦作市帅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宏太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帅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焦作市宏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48号原告焦作市帅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园路中站段**号。法定代表人牛志全,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焦作市宏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园路与中南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杨爱国,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件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耀军审 判 员 候玲玲人民陪审员 张剑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杜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