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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终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大城县平舒镇东关村民委员会与刘春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城县平舒镇东关村民委员会,刘春胜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城县平舒镇东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文胜,该村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胜。上诉人大城县平舒镇东关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刘春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通过的决定,是村民代表行使村民自治管理职能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中,原告如认为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分配宅基地的决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故原告起诉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大城县平舒镇东关村民委员会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宅基地出让协议无效,原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由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督检查。因此,本案有关土地性质、宅基地分配方案的制定、实施等事项均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范围。故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综上,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徐福禄审判员  韩景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毕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