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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7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吴会述与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会述,张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735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7351号申请执行人吴会述,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张晓峰,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吴会述诉被告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28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晓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沪C2XX**金杯汽车,但未查实去向。另,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姚旺萍共有一套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该房屋由本院(2015)松执字第2967号申请执行人顾春辉诉讼中财产保全查封,2015年6月10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汽车,查封期限两年。执行中,本院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线索。案外人姚旺萍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利人变更、过户手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执行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去向不明,且查封的房屋涉及其他民事判决的执行,故暂不宜处理。现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吴会述与被执行人张晓峰(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28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