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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5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侯有贵等与李淑珍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有贵,柳雨晨,李明道,苏海燕,李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5156号申请人侯有贵,男,1938年2月19日出生。申请人柳雨晨,男,1945年10月22日出生。申请人李明道,男,1946年2月10日出生。申请人苏海燕,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淑珍,女,1948年4月10日出生。侯有贵、柳雨晨、李明道、苏海燕与李淑珍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石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淑珍配偶杨瑞升名下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21号楼9层1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晓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常 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