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40号原告郭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万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滕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