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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安全、西安龙发实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安全,西安龙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特27号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刘安全。委托代理人王宁,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西安龙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鹿苑镇田家村。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征,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刘安全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5)第112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刘安全向西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其与西安龙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发公司”)于2013年10月1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登记号:2013-9411),该合同约定,刘安全购买龙发公司位于高陵县鹿苑天下荣郡F3幢1单元17层01号房屋一套,交房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前,龙发公司交付的商品房应为双烟道。合同签订后,刘安全依约交付了房款,但龙发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刘安全实际交房,延迟交房16天,收房时,刘安全发现房屋内的烟道为单烟道,防盗门上的门镜被防火门遮盖,且截止刘安全仲裁时,天下荣郡F3尚未办理消防和环保验收备案手续;龙发公司已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刘安全要求龙发公司将单烟道改双烟道,办理消防和环保验收备案手续,并赔偿损失,综上所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一、请求裁决龙发公司将刘安全位于天下荣郡F3商品房中的单烟道改为双烟道;二、请求裁决龙发公司赔偿刘安全损失27327元;三、请求裁决龙发公司完成天下荣郡F3的消防和环保验收备案手续;四、修复防火门使防盗门上的门镜不被遮挡;五、本案仲裁费由龙发公司承担。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决如下:一、驳回刘安全的全部仲裁请求;二、本案仲裁费1916元,由刘安全自行承担。刘安全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称:一、仲裁委西仲裁字(2015)第1128号仲裁裁决书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龙发公司交付给刘安全的房屋未经消防和环保验收,违反了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2款有关“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之规定,龙发公司交付的房屋未验收合格,龙发公司已经损害了天下荣郡几千户业主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但仲裁委认为房屋已验收合格,据此驳回了刘安全的诉请,仲裁委的裁决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二、龙发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裁决书第3页第10行显示:龙发公司认为其所交付的房屋已经验收合格,说明符合设计规范,但龙发公司并未提交房屋验收合格证明、图纸等应由其保管的证据,龙发公司交付的房屋未经消防和环保验收,故其对房屋是如何验收的理应加以证明。三、仲裁委的仲裁违反法定程序。龙发公司承诺给刘安全的烟道为双烟道,但实际交付的是单烟道,仲裁庭开庭时,龙发公司对双烟道予以否认,刘安全即申请仲裁庭调取新证据,但仲裁员没有同意,仲裁员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没有调查取证也未委托鉴定房屋平面图,即作出仲裁裁决,缺少了仲裁法关于调查取证的法定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21条有关“仲裁员必须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为了调查取证,仲裁机关可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之规定,因此,仲裁程序不合法。综上所述,西仲裁字(2015)第1128号仲裁裁决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应予撤销的情形,刘安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法院予以撤销,请求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龙发公司辩称:其与刘安全等所有购房人均是合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指的是不特定的大众人群的利益,因此刘安全第一项理由不能成立;刘安全仲裁申请书中所有事项均没有涉及本房屋是否合格,所以不存在龙发公司隐瞒证据,刘安全申请的消防和环保验收,仲裁时龙发公司已经明确承认不合格,但是合同并没有约定该项;根据民诉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刘安全所依据的第二项理由不是撤销仲裁的法定理由,刘安全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法律条款已经废止,根据西安市仲裁规则的规定第31条,是否收集证据由仲裁庭视情况而定,其收取或不收取均符合法定程序。新民诉法实施后,撤销仲裁裁决的只能是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刘安全的第一、二项不属于撤销的法定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安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一、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二、被申请人龙发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三、仲裁委的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刘安全认为被申请人龙发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理由是,龙发公司认为其所交付的房屋已经验收合格,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经查,刘安全向仲裁庭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已经证明该房屋完成了竣工验收,且诉争房屋已经交付给刘安全,刘安全也接收了房屋,故龙发公司无需再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交付的房屋已经验收合格,故刘安全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刘安全认为仲裁委的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21条“仲裁员必须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为了调查取证,仲裁机关可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经查阅仲裁卷宗,仲裁委并不存在的仲裁程序违法或不当的问题,故刘安全的该项理由亦不能成立。刘安全称仲裁委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1128号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龙发公司交付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龙发公司的行为已经损害到了天下荣郡几千户业主的利益,刘安全请求仲裁委裁决龙发公司完成天下荣郡F3的消防和环保验收备案手续,但仲裁委驳回了其诉请,故其认为仲裁委的裁决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本院认为对于消防、环保是否经过验收不是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属于消防机构和环保部门依法应当监管处罚的范畴,申请人可就此向有关部门进行反应。综上,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5)第1128号仲裁裁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安全申请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5)第1128号仲裁裁决之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刘安全负担。审 判 长  周向红审 判 员  呼延静代理审判员  魏 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