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林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822号罪犯黄林,男,1997年10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退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4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林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4597.8元。本院认为,罪犯黄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林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597.8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