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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二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与黄达华、方旺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黄达华,方旺顺,郭彦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4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地址:赣县梅林镇。代表人陈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会明,男,1972年12月生,汉族,职工,住赣县。委托代理人陈明华,男,1974年4月生,汉族,职工,住赣县。被告黄达华,女,1966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赣县。被告方旺顺,男,1986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赣县。被告郭彦章,男,1981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与被告黄达华、方旺顺、郭彦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承担。审 判 员  谢谷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玉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