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祖亮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111号罪犯李祖亮,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8日作出(2008)河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祖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2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3年9月10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6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80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祖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6次,监狱嘉奖3个。上述事实,有罪犯李祖亮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祖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祖亮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