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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秀国与被执行人何小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国,何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278号申请人徐秀国。被执行人何小海。申请人徐秀国与被执行人何小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7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玉良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宗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