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华与被告茆建国、官申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茆建国,官申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90号原告王华,男,1972年7月31日生,汉族,务工。委托代理人林传祥,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茆建国,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无业。被告官申林,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茆建国、官申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王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谭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