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张俊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张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914号罪犯张俊,男,汉族,职高文化,1978年6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江宁刑初字第9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19年6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2年1月4日、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1)、(2014)宁刑执字第10945号、第35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俊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6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张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张俊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履行一千五百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履行财产刑义务情况核查表、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一日(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