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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喻小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杨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537号原告喻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将军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90364189-6。负责人彭建川,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喻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喻某某承担(已纳清)。审判员 吴 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秋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