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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泮冬芽与沈新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泮冬芽,沈新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泮冬芽,女,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沈新玉,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申请执行人泮冬芽与被执行人沈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09)台玉商初字第3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沈新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37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沈新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新玉于2016年1月22日前至本院执行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并偿还对方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至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沈新玉无房产权属登记信息。2016年1月18日本院通过公安系统查询,查无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多次到本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来院领取被执行人房屋拍卖款6232元。2016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泮冬芽鉴于上述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本院已��尽查控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1执2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泮冬芽发现被执行人沈新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