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胡宪双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03号罪犯胡宪双,男,汉族,初中文化,1961年1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澄刑初字第8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宪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3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退赔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96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宪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胡宪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胡宪双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未交纳罚金,未退赔损失。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宪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主犯,且财产刑未履行,未退赔损失,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宪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