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某、朱某某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刑初字第398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辩护人郭珊,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13年12月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被解除取保候审。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5)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朱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同年12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郭珊、被告人朱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12月4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对前女友王某甲和被告人朱某某谈恋爱不满,邀约“克猫儿”、“曾哥”(身份不详,均在逃)等多名男子窜至汇东新区学苑街沁馨茶坊外,被告人朱某某邀约其朋友杨某、郑某某、葛某某等人,在茶坊外持刀追逐砍杀,在此过程中,杨某、郑某某、葛某某三人受伤。经鉴定,杨某伤情为轻微伤,郑某某、葛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朱某某邀约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造成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对指控无异议,称确实不知道“克猫儿”、“曾哥”等人的真实姓名,愿意赔偿伤者经济损失,表示认罪。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为:1、本案聚众斗殴的场所不是公共场所;2、陈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自愿赔偿受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因对前女友王某甲(女)与被告人朱某某谈恋爱不满,便电话联系朱某某,让朱某某到自流井区同兴路CC酒吧找自己解决矛盾。朱某某便与杨某等人赶到酒吧,陈某见对方到后未出去见面,朱某某等人未找到陈某便离开了酒吧。次日,陈某又电话联系朱某某要解决矛盾,双方约定在汇东新区学苑街沁馨茶坊见面。被告人陈某便邀约了多名男子(身份不明,均在逃)一起前往。朱某某将陈某又找麻烦的事情告诉了朋友杨某、葛某某、郑某某等人,怕到时会打架吃亏,并邀约一同前往。当日15时许,双方来到约定茶坊外面的街道上,几句谈话后,双方进行互殴。过程中,陈某持匕首,陈某方另有人持刀,最终造成另一方杨某、郑某某、葛某某三人受伤。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在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逃离现场于2015年7月22日在家中被抓��。经鉴定,杨某伤情为轻微伤,葛某某、郑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某家属代其分别赔偿杨某1万元、郑某某4万元、葛某某1万元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名伤者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法律文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侦查程序的合法性。2、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二名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案发时均满十八周岁。3、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陈某于2015年7月22日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其供述的同伙“克猫儿”、“曾哥”身份公安机关无法核实;朱某某于案发当日,被民警从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4、辩认笔录,证明朱某某、葛某某、杨某、郑某某对陈某的辨认情况。5、病历材料,证明杨某左额部、左腰部刀砍伤;郑某某右腕部血管神经肌腱断裂伤伴皮肤软组织损伤,右腕骨多发性骨折伴关节脱位,关节囊、韧带损伤,左腹部肌肉断裂伤;葛某某左侧胸部刀刺伤,左侧血气胸(少量),左肺下叶裂伤,急性上呼吸道感染。6、调解笔录、赔偿收条及谅解书,证明经本院主持调解,陈某家属代其与伤者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杨某1万元、郑某某4万元、葛某某1万元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名伤者的谅解。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4日下午3点左右,在学苑街自己经营茶房对面的大家乐快餐店门口附近,看到有一群人在打架,其中有人拿着刀在打,刀刃有七十至八十厘米长,打架的双方有十几个人。8、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学苑街大家乐餐馆旁边经营香烟摊位,2013年12月4日15时左右看见有��几个男子手里拿着刀一路互相殴打,由于双方拿着刀具打架,我就看了几眼,他们在打架过程中有些人受伤,之后有个像警察的人吼了一声,双方都跑了。9、证人廖某霜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4日15时许,听到其工作的听雨茶房外边有人打架,马上就站起来走到门口看,正好看到一个瘦高年轻男子从左边斜对面坡上跳下来,朝听雨花园小区里面跑,那男子两手都拿着刀,听人在议论刚刚打架的事,好象是有两伙人,双方都有人拿刀,我没看到经过。10、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4日下午3点过,在其姐的饭店里帮忙切菜,忽然听到外面有吵闹声,便走到店门口看,看到好几个年轻男子在互相打架,有人拿了刀砍,还有个男子跑到店里拿凳子去砸人,把凳子都弄坏了,看到有个男子朝对面的坎上跳下去跑了。11、同案人葛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4日下午,朱某某打电话叫我去帮忙,说是他女朋友的前男友找他麻烦,他说在学苑街等我们,我到时已经是15时了,朱某某和杨某已经到了。我在学苑街碰见郭某某,其实朱某某之前就给郭某某打过电话了,我们就一起去找的朱某某。我们四人见面后,郑某某也赶到了,我们这边一共五个人。我们后到的三个人来之前,朱某某、杨某已经和对方在谈了。我们到齐的时候,对方已经来了四个人。在我问是不是要吃饭之后,对方刚刚才赶到的一个人就给了杨某一耳光。后面开了一辆车下来了三个人,他们一共七八个人。当时给杨某一耳光的时候,郭某某、朱某某、郑某某就冲上去了,接着我就看见郑某某的手被砍了一刀,背部被砍了一刀,腹部被捅了一刀。这时我就拉郑某某跑,旁边有一个人打了我的背部一下,我推他才发现他的手上有刀,我的背部在流血。我拉着郑某某跑,郭某某也跟上来,三人一起到了一医院,到的时候杨某和朱某某打电话说他们已经到了。朱某某打电话去帮忙的意思是叫我们去帮他打架,我们知道这次过来就是要打架的。我们这边的人没有用工具。杨某的背部是被砍的,郑某某和我是被捅的,我看见有把大刀,还有把匕首。12、同案人杨某的供述,证明朱某某是我的朋友,因为一个叫王某甲的女子,他和一个叫陈某的在网上吵过架,具体原因不是很清楚,只知道王某甲是陈某的前女朋友,是朱某某现在的女朋友。2013年12月3日23时许,陈某给朱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里,并说自己在同兴路“CC”酒吧,叫朱某某过去。朱某某便给他说要过去找他。当时朱某某和我、葛某某、郑某某在光大街,朱某某接完电话后,就叫我们三个跟他一起去。因为他怕一个人去被打,人多有个照应。我们���一起到了前面酒吧,但没有看见对方的人。朱某某给陈某打电话结果关机了,我们几个就一起离开了。在路上王某甲给朱某某打电话,我陪朱某某跟王某甲在十字口谈了一会儿,王某甲手机显示“小强”来电,朱某某拿去接的电话,因他表达能力不是很清楚,我就把电话拿过来接,对方说他是陈某的朋友,陈某喝醉了,晚上的事情不好意思,我就给对方说没关系。后来我们就各自回家了。没多久,朱某某给我发来短信说这件事情还没有完,对方还在找他,说对方有名男子打电话叫他约个时间和地点,意思要打架。2013年12月4日15时许,我和朱某某、葛某某、郑某某在学苑街的一个网吧上网,朱某某又接到陈某朋友的电话,问我们在哪里,叫朱某某到沁馨茶房找他们,朱某某说马上去找他们,我们四个便一起到了沁馨茶房门口。对方有七八名男子是坐轿车过来的。一��儿,我们这边又来了两三名,不知道是谁叫来的。双方都面对面站着,我跟对方的一名男子说叫他们到里面巷子去说,不要全都站在那里,年龄都不小了,打架有什么意思。对方就上前来扇我耳光,我们这边的就上来帮忙打这名男子,对方几名也上前来,双方便打在一起。我们用拳头相互打。对方一会儿又来了三四名男子向我身上打来。后来有一名穿便衣的警察亮了证后,对方全都跑了。我们后来就到医院治疗去了。朱某某和陈某两人因为王某甲有一点矛盾,具体不清楚。朱某某害怕打不过对方,要吃亏挨打,所以叫我们一起,万一打起来了好帮忙。打架的人,对方有七八名男子,这方有我、朱某某、郑某某、葛某某和不认识的两名男子。看见对方有两名男子拿刀砍,其余的就是拳打脚踢。我的头部和屁股上被砍伤,郑某某的右手被砍伤,葛某某的肺部被刺伤。13、同案人郑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4日,当时是自贡四中的学员,当天学院开运动会,同学杨某、葛某某约到学苑街上网,捅伤我的是一个叫陈某的男子,朱某某认识陈某。我到网吧门口时看见杨某、葛某某和朱某某在一起,朱某某指着告诉我,听雨花园小区路边那几个说话的男子中,寸头的男子就是陈某,说要找他麻烦。我们四个人准备进网吧的时候,陈某就带着十多个男子过来喊朱某某过去说事,朱某某说有什么事情就在这里说。陈某便带着其中一男子走到朱某某身前。朱某某、杨某与陈某及那个男子交谈,之后就扇了杨某一耳光,十多个男子就冲过来了,与朱某某、杨某、葛某某打了起来,因为跟杨某关系很好,怕他受伤,就冲进人群里准备拉他出来,四五个男子打我,把我打倒在地后就过去打其他人,我刚站起来陈某拿匕首向我左腹部捅了一��,另一男子冲过来用一把黑色砍刀砍我的头部,我用右手挡被砍伤,当时就逃命住上面理工学院十字路口跑,打车到医院去治疗。朱某某肯定是在我来之前已经将陈某要找他麻烦的事情告诉了杨某、葛某某。听朱某某说与陈某纠纷之前就发生了。1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明和前女朋友王某甲在2013年末闹矛盾,王某甲提出过分手。我上QQ给王某甲发消息,结果回的人说他是王某甲男朋友,我就和他在上面吵起来。在出事的头一天晚上,在心跳酒吧(现在叫CC酒吧)喝酒,王某甲也在,我在王某甲的手机上找到朱某某的电话号码。当晚我就给朱某某打电话叫他到酒吧来找我,出来谈一下。十分钟左右,朱某某就叫了十几个人来酒吧找我,我朋友当时看到对方很多人就把我扶进酒吧里面躲起了,朱某某没找到我就走了。第二天醒来,我就给朱某某打电话约他出来谈一下,朱某某说要的。朱某某的朋友打电话过来骂我,还说就约在理工。我到了后给朱某某打电话,他说马上就到。到了后我叫朱某某到楼上的茶房里去谈,和朱某某一起的男子说“谈啥子哦,要谈就到隔壁巷子里去谈”,刚说完另一个男子就动手打我们这边的人,双方就打起来了。刚开始都是用手打,后来看到有人拿刀出来砍,我才把身上的匕首拿出来对打,几分钟后有个自称是警察的人经过表明了身份后,我们双方才各自逃离了现场。我当时喊了“克猫儿”、“曾哥”,不知道他俩的真实姓名,另外几个都是他俩叫来的,包括我在内最少是六人。我约了朱某某后才给“克猫儿”、“曾哥”打电话,说别人约我,叫他们帮我喊几个人一起去,我怕对方喊了人,万一打起来我一个人会吃亏,喊他们一起去,打起来了还可以帮一下忙。之前我没有完全说实话,对���的刀伤除了我用匕首造成的外,是其他人持刀将他们砍伤的,具体砍的过程没看见。刀是“克猫儿”、“曾哥”本来放在车上的,有二三个人用了刀砍对方。1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明与王某甲耍朋友后,王某甲将她的QQ密码告诉了我。有一次登录她的号,有个人发消息来,我就跟他在网上说了几句,说我是王某甲现在的男朋友,对方称是王某甲的前男友陈某,说是因为我导致他们分手,我们在网上发生了争吵。2013年12月3日晚上11点过,和朋友杨某在光大街时,陈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到CC酒吧去找他,我知道他是陈某后就说马上去找她。然后和杨某一起到CC酒吧去了,因为之前在QQ空间里看过陈某的照片,所以能认出他来。我们在酒吧门口等了一会儿,没看到陈某,打电话没通就离开了。走到十字口时,王某甲打电话说要来找我,我们在那里谈时有个��某的朋友打电话给王某甲,说陈某喝醉了,我拿过来跟对方说我们在酒吧没找到人,对方说陈某喝醉了乱说话,这件事就算了。我逼问王某甲,她说在陈某给我打电话之前,她跟陈某在一起的,我们就回家了。回到家,一个自称是陈某的朋友给我打电话,用很挑衅的语气,说“朱某某,你很超,你挖陈某的墙角,明天出来,你约地点或者是我约地点都可以”。我当时答应后就把电话挂了。对方的口气听出来要找我的麻烦,想着杨某知道这件事情,就短信给杨某说了。当天中午1点左右,陈某打电话找我出去谈,我们约好下午3点钟在学苑街沁馨茶房那里谈。然后,我就给杨某打电话,到杨某家里去找他,跟他说了这事,杨某就说陪我去。我们先到理工学院听雨网吧上网等陈某打电话。上网的时候,郑某某给我打了电话,我给他说了陈某找我的事情,他就说他来找我,���时候陪我一起去。然后,我又给葛某某打了电话,说了陈某找我麻烦,让他过来找我。葛某某来了,我们四个在网吧上网等陈某打电话。到了3点过,陈某打电话说他到了,叫我过去。我就喊杨某、郑某某、葛某某一起过去找陈某。走到沁馨茶房时碰到郭某某、徐浩然,他们问我要做什么,我就给他们说了陈某找我麻烦,约我到这里。我看见陈某和他的一个朋友在路边,我和陈某在那里谈了一会儿,没谈出什么结果,大家站在街边没有说话。过了十分钟,从马路边的一辆车上面下来一个人,跑过来就给杨某两耳光,对方的几个人就围着我朋友,我们便冲过去拦住对方,想把对方推开。从旁边另一辆车上面下来几个人,手里提着袋子,我看见里面全是刀,他们冲过来把刀分给陈某他们几个。陈某直接掏出匕首朝葛某某刺过去,另外几个就围着杨某、郑某某砍,看见他���两个被砍在地上躺着。后来便衣警察表明了身份后,对方的人就跑了,我把几个朋友送到医院。陈某找我,我觉得对方很可能会喊人打我,怕一个人去会吃亏,就把杨某、葛某某、郑某某他们叫上,万一打起来也能帮我的忙,他们三个知道陈某找我出去会发生打斗。大家心里都清楚打起来最多就是一顿拳打脚踢,如果对方动手,我们就跟他们打,打不赢就跑,但没有想到对方会用刀。杨某头部和腰部被砍伤,葛某某被陈某用匕首刺中胸口,郑某某手被砍断了。1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通知书,证明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伤情属轻微伤,葛某某、郑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并将鉴定结果告知了相关当事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之规定,被告人陈某伙同多人持械与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多人在公共场所街道上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仅能认定被告人陈某方持械参与斗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持械斗殴的意见不予采纳。故,被告人陈某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被告人朱某某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之规定,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代其支付了斗殴中伤者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朱某某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为斗殴地点不是公共场所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另辩称陈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赔偿伤者损失,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朱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虞丽梅人民陪审员 余德华人民陪审员 赖静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