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一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何安源与莫江凭、莫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安源,莫江凭,莫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横民一初字第1938号原告何安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韦永杰,男,瑶族。被告莫江凭,男,壮族。被告莫媛媛,女,壮族。原告何安源与被告莫江凭、莫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安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永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江凭、莫媛媛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5日,被告莫江凭以其所有的汽车一辆作质押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借期一个月,被告莫媛媛作为被告莫江凭的借款保证人。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索,被告莫江凭没有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莫江凭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15日计至2015年5月15日,放弃之后的利息请求),被告莫媛媛作为保证人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汽车质押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收条》各1份,证明被告莫江凭向原告借款70000元及被告莫媛媛作为连带保证人。被告莫江凭、莫媛媛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莫江凭、莫媛媛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各一份,约定由原告借款70000元给被告莫江凭,借期一个月,按银行同期利率计息,被告莫江凭以其汽车作质押、被告莫媛媛为连带保证人。同日,被告莫江凭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条,载明收到原告现金20000元、转账5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追索,两被告没有还款。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莫江凭、莫媛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汽车质押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收条》,证明被告莫江凭向其借款70000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莫江凭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莫媛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莫媛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莫江凭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江凭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给原告何安源;二、被告莫江凭向原告何安源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15日计至2015年5月15日止);三、被告莫媛媛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莫媛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莫江凭追偿。案件受理费155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2270元,由被告莫江凭、莫媛媛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或提出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滕业新代理审判员 廖 彬代理审判员 陆云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甘冬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