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丁阿松与张正兴、张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阿松,张正兴,张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896号原告丁阿松。委托代理人陈国彪。被告张正兴。被告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阿松与被告张正兴、张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阿松经本院催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计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秦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