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丁阿松与张正兴、张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阿松,张正兴,张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896号原告丁阿松。委托代理人陈国彪。被告张正兴。被告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阿松与被告张正兴、张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阿松经本院催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计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秦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