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4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池支行与吴智飚、吴锦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池支行,吴智飚,吴锦新,吴国彬,张伦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96-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池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雅金村龙池路89-1-2-3号。法定代表人刘剑辉,行长。被执行人吴智飚,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吴锦新,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吴国彬,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伦才,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上杭县。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池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智飚、吴锦新、吴国彬、张伦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吴智飚、吴锦新、吴国彬、张伦才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吴智飚、吴锦新、吴国彬、张伦才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吴智飚、吴锦新、吴国彬、张伦才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吴智飚、吴锦新、吴国彬、张伦才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