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原告廖明凤、刘邦均、刘邦明、刘帮萍诉被告刘正勇、胡加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明凤,刘邦均,刘邦明,刘帮萍,刘正勇,胡加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59号原告廖明凤,女,64岁。原告刘邦均,男,44岁。原告刘邦明,男,42岁。原告刘帮萍,女,39岁。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江英德,绵竹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正勇,男,24岁。被告胡加元,男,31岁。原告廖明凤、刘邦均、刘邦明、刘帮萍诉被告刘正勇、胡加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明凤、刘邦均、刘邦明、刘帮萍撤诉。案件受理费征收1560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