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6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泽凤申请执行王兆升赡养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凤,王兆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30号申请执行人王泽凤,男,生于1986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金碧镇三槐村委会。被执行人王兆升,男,生于1989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金碧镇三槐村委会。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泽凤与被执行人王兆升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兆升未按生效判决书给付申请人王泽凤2015年10月至12月的赡养费600元、大米37.5公斤,申请人王泽凤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兆升主动给付申请人王泽凤2016年6月30日前赡养费1800元、大米106公斤。申请人王泽凤已确认被执行人王兆升2016年6月30日前的赡养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王兆升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30日应履行的赡养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家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