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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董清连与钟南海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清连,钟南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191号原告:董清连,女,198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钟南海,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董清连与被告钟南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清连撤回对被告钟南海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清连负担。审 判 员  罗文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