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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晓杰与孙海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杰,孙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杰,女,汉族,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孙海清,男,汉族,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刘晓杰与被执行人孙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5893号民间借贷纠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海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晓杰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额扣留被执行人孙海清工资款,扣够案件款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