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刑更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冉松山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松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925号罪犯冉松山,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3)卫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冉松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冉松山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平刑终字第116-3号刑事判决,维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3)卫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冉松山的定罪部分,撤销对冉松山的量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于2014年9月11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2016年1月22日提出对罪犯冉松山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冉松山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1年6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冉松山在平顶山市中平能化集团天力公司吴寨矿澡堂工作时因故将被害人朱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伤情构成重伤。经审理查明,罪犯冉松山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月、2015年7月、2015年12月共受监狱表扬3次;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冉松山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松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0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