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尹淑芹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246号罪犯尹淑芹,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7月11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淑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5日作出(2002)津高刑复字第021号刑事裁定,核准本院(2002)一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尹淑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2日作出(2004)高刑一执字第012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3月7日作出(2007)津高刑一执字第5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本院以(2009)一中刑执字第27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15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0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12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3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尹淑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淑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监狱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尹淑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淑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