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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万明、金翠苹宣告陈旭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万明,金翠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170号申请人:陈万明,男,汉族,1956年3月17日生,住址:河南省虞城县。申请人:金翠苹,女,汉族,1956年9月13日生,住址: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郑庄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56********。以上二申请委托代理人:吴振峰,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万明、金翠苹要求宣告陈旭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陈旭,男,汉族,1989年10月4日生,住址:河南省虞城县。申请人陈万明与陈旭系父子关系,申请人金翠苹与陈旭系母子关系。2015年7月31日14时许,陈旭随“琼洋渔19001”船出海行至1953海区,下水疏通管道时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陈旭。经荣成市公安局俚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陈旭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7日发出寻找陈旭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旭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旭随“琼洋渔19001”船在海上作业时失踪,下落不明,且经荣成市公安局俚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陈旭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旭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