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邓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19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邓某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邓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邓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给付借款382000元、利息85568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申请执行费5630元,共计:473738元。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住房公积金65500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某、邓某某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邓某某的银行存款的40823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承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明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