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廖某与崔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某。委托代理人:白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某。再审申请人廖某因与被申请人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廖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财产部分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铁红审 判 员 李景源代理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梦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