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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雒仁新、梁国山、刘朝玉、刘树国、张胜、杨金红、徐海阳、薄红宝、孙兆福与华亚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雒仁新,梁国山,刘朝玉,刘树国,张胜,杨金红,徐海阳,薄红宝,孙兆福,华亚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939号原告:雒仁新,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原告:梁国山,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敦化市。原告:刘朝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刘树国,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敦化市。原告:张胜,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敦化市。原告:杨金红,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诸城市。原告:徐海阳,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原告:薄红宝,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原告:孙兆福,男,汉族,农民,原籍山东省沂源县,现住吉林省敦化市丹江市区。原告:梁国山、刘朝玉、刘树国、张胜、杨金红、徐海阳、薄红宝、孙兆福共同委托代理人雒仁新,自然情况同上。被告:华亚臣,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山市。原告雒仁新、梁国山、刘朝玉、刘树国、张胜、杨金红、徐海阳、薄红宝、孙兆福诉被告华亚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伊海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该案涉及施工质量问题,案情复杂,原定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雒仁新、梁国山、刘朝玉、刘树国、张胜、杨金红、徐海阳、薄红宝、孙兆福诉被告华亚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伊海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姜雅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