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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192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宏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