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4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单国旗与胡江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国旗,胡江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4263号原告:单国旗。委托代理人:何百坤、谢萍,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江永。委托代理人:王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国旗诉被告胡江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国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梦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