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商初字第4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单国旗与胡江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国旗,胡江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4263号原告:单国旗。委托代理人:何百坤、谢萍,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江永。委托代理人:王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国旗诉被告胡江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国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梦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