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128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1989年2月27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城东区。被告范某某,女,回族,1989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城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桂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雪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