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吕波与张丽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波,张丽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9第100号原告吕波,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被告张丽惠,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原告吕波与被告张丽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斯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波与被告张丽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波诉称,我有三辆欧曼牌十轮自卸车(车号为、京X**、)。2013年5月,被告在张山营镇韩郝庄村电厂承包了工程,被告雇佣我的车辆,我共出工34天,一个台班1300元,合计44200元。被告一直未给付我运费,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44200元。被告张丽惠辩称,我认可拖欠原告的运费,因电厂那边没有给我结钱,我没有钱给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8月,原告使用自己的三辆大车(车号:AF90**、京X**、)为被告张丽惠在延庆县张山营镇韩郝庄村的工程拉运沙石料。原告共出工34天,运费应为44200元。2014年1月29日,被告与丁志强为原告等六人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大车运费9055、7929、38486、6943、4766、1728、5000、0190、76031、79149、5897共139.5天,139.5天1300元=181350元,计壹拾捌万壹仟叁佰伍拾元整,东杏园张大会、韩郝庄丁志强”。因被告一直未付运费,2015年12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442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2014)延民初字第02404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拉运沙石料,被告认可拖欠原告运费的具体数额,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丽惠给付原告吕波运费四万四千二百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九元,由被告张丽惠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斯 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方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