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执字第02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58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法定代理人丁某。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紫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