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栾延先诉宋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延先,宋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民初163号原告栾延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唐宇,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欢,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高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栾延先与被告宋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崔冰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延先的委托代理人唐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高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栾延先诉称,2014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到原告处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10天,并答应支付2000元利息。出于朋友关系原告将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当场给原告出具借条。十天后,原告催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200元,逾期利息7191.2元,共计27391.2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宋高峰在审理期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被告宋高峰向原告栾延先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栾延先现金20000元正,贰万元正,利息贰仟元正,使用期10天。借款人:宋高峰2014.11.26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张等证据,原告亦有陈述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债务理应得到清偿。根据原告栾延先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宋高峰欠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该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成立。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亦未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被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被告欠原告栾延先借款人民币20000元属实,被告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原告主张由被告偿付借款期限内利息2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因原、被告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应承担逾期还款利息,被告逾期还款利息应从2014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高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栾延先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200元及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2.5元,由被告宋高峰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星星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6)鲁0211民初163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