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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财保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吉林佰旺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佰旺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财保第5号申请人:吉林佰旺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柏岩,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吉林佰旺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佰旺达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十八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绍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毕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