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行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张国雨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张国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行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尹桂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秦志良,男,系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国雨,男,生于1968年2月11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邓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张国雨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国分监字(2014)第6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5)邓行审字第14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张国雨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时间不受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