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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闫青立与杨余、李占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青立,杨余,李占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6号申请人闫青立。被执行人杨余。被执行人李占根。本院在执行闫青立申请执行杨余、李占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解决,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