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闫青立与杨余、李占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青立,杨余,李占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6号申请人闫青立。被执行人杨余。被执行人李占根。本院在执行闫青立申请执行杨余、李占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解决,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