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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李景文、孙淑贤诉尤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景文;孙淑贤;尤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李景文,男,1949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孙淑贤,女,1952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柏军,双阳区齐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武,男,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文、孙淑贤诉被告尤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霍慧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欣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