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76-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申请执行王利、杜浩彦、李权、马艳华、张武、王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王利,杜浩彦,李权,马艳华,张武,王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6-1、8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被执行人:王利,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杜浩彦,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权,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马艳华,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武,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婧,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利、杜浩彦、李权、马艳华、张武、王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做出的(2014)东执字第76、8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利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三处。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利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三处。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以上房屋的转让、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一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