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胜豪五金电料经销处与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颜培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胜豪五金电料经销处,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颜培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177号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胜豪五金电料经销处,驻济宁市大运兴五金机电商城72号。负责人马西兵,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颜培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胜豪五金电料经销处与被申请人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颜培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胜豪五金电料经销处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颜培运的银行存款1317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登记在案外人马西兵名下的号牌为鲁H×××××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案外人马西兵名下的号牌为鲁H×××××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颜培运的银行存款1317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秀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