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叶胜、李妮、魏刘霞、叶冬格、叶孟格、XX鸽与杨正军、崔玉言、郭闪娃、袁建昌、王运杰、王汉杰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胜,李妮,魏刘霞,叶冬格,叶孟格,XX鸽,杨正军,崔玉言,郭闪娃,袁建昌,王运杰,王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叶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妮,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魏刘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叶冬格,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叶孟格,女,汉族。申请执行人XX鸽,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正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崔玉言,男,汉族。被执行人郭闪娃,男,汉族。被执行人袁建昌,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运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汉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叶胜、李妮、魏刘霞、叶冬格、叶孟格、XX鸽与杨正军、崔玉言、郭闪娃、袁建昌、王运杰、王汉杰人格权纠纷一案,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