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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浦某甲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某甲,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浦某甲。被告沈某。原告浦某甲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庆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某甲,被告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某甲诉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浦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2000元/月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沈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是自由恋爱的,没有走到离婚的地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自行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浦某乙。双方于2005年1月6日协议离婚,于年月日再次登记结婚。原告认为,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均一般,且双方性格不合、价值观及人生观不同,影响了夫妻感情,故于2015年11月18日诉讼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致使本院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本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遇事多沟通,争取夫妻关系得以真正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浦某甲与被告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浦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顾腾燕 来自